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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商品及保額詳以下方案導連

[註2] 方案1商品組合為購買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主約保額50萬元及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200萬元,購買前請參閱商品說明:
•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
•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註3]係以購買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主約保額50萬元及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200萬元,年繳保費107元,換算每月保費約9元

[註4] 方案2商品組合為購買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主約保額100萬元及保誠人壽卡達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100萬元,購買前請參閱商品說明:
•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
• 保誠人壽卡達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註5] 係以購買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主約保額100萬元及保誠人壽卡達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100萬元,年繳保費220元,換算每月保費約18元

[註6] 方案3商品組合為購買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主約保額100萬元及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100萬元,購買前請參閱商品說明:
•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
• 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註7] 係以購買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主約保額100萬元及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額100萬元,年繳保費351元,換算每月保費約29元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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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因):故意行為、犯罪行為、 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 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
  •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 投保規則

  •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 保險期間:1年。
  •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 繳費年期、繳別:1年,限年繳。
  • 繳費方式:

    (1) 首期:
    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2) 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 投保說明: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 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身分/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3) 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 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 本商品須以投保金額x1.2倍,計算投保限額:
    5-1. 累積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傷害險保險金額
    a. 網路註冊會員有效契約之客戶投保限額600萬
    b. 網路註冊會員非有效契約之客戶投保限額300萬
    c. 臨櫃註冊會員投保限額600萬
    5-2. 累積保險業之傷害險保額限1,500萬。
    5-3. 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600萬元;軍校學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 一般軍人(指無其他特殊規定者),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500萬元;無業、待業者、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 不 含特種營業服務人員 ),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300萬元;義消,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200萬元;檢核超過上 述限額者,不予受理。

    (6) 被保險人曾因意外傷害、既往病史就診或體格異常等體況異常情形或有理賠紀錄或懷孕中婦女或產後一個月 內者,不予受理 。

    (7) 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 範」應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短期 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8)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 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時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且 保誠人壽得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或其指示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 附約限制:依各附約規則辦理。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投保規則

  •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 保險期間:1年。
  •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 繳費年期、繳別:1年,限年繳。
  • 繳費方式:

    (1) 首期:
    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2) 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 投保說明: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 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身分/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3) 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 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 累積保險業之傷害險保額限1,500萬。

    (6) 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600萬元;軍校學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一般軍人(指無其他特殊規定者),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500萬元;無業、待業者、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不含特種營業服務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300萬元;義消,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200萬元;檢核超過上述限額者,不予受理。

    (7) 被保險人曾因意外傷害、既往病史就診或體格異常等體況異常情形或有理賠紀錄或懷孕中婦女或產後一個月內者,不予受理。

    (8) 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險主附約 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9) 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時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且保誠人壽得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或其指示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 投保限制:限附加於網路投保之主約商品。

保誠人壽卡達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投保規則

  •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 保險期間:1年。
  •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 繳費年期、繳別:1年,限年繳或月繳(同主約之繳別)。
  • 繳費方式:

    (1) 首期:
    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2) 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 投保說明: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 投保。

    (2) 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及拒保職業將不予受理。

    (3) 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 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 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軍校、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一般軍人(指無其他特殊規定者),累計 公司傷害保險保額限500萬元;無業、待業者、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不含特種營業服務人員),累計公司傷害 保險保額限300萬元;義消,累計公司傷害保險保額限200萬元。

    (6) 累積保險業之傷害保險保額限制:1,500萬元。

    (7) 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 範」應需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保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 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8) 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 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保險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9) 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 險費,契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10) 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

  • 附約限制:依各附約規則辦理。

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投保規則

  •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 保險期間:1年。
  •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 繳費年期、繳別:1年,限年繳或月繳(同主約之繳別)。
  • 繳費方式:

    (1) 首期:
    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2) 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 投保說明: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 投保。

    (2) 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及拒保職業將不予受理。

    (3) 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 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 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軍校、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一般軍人(指無其他特殊規定者),累計 公司傷害保險保額限500萬元;無業、待業者、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不含特種營業服務人員),累計公司傷害 保險保額限300萬元;義消,累計公司傷害保險保額限200萬元。

    (6) 累積保險業之傷害保險保額限制:1,500萬元。

    (7) 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 範」應需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保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 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8) 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 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保險契約使其繼續有效。

    (9) 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 險費,契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10) 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

  • 附約限制:依各附約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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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 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 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 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18.9%,保誠人壽新嗶 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29.0%,保誠人壽卡達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 22.2%,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23.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 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 權益。
    版次:1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