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保險,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保險金 大眾運輸保險,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保險金

加強保障大眾運輸意外風險
意外降臨不再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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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後,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2.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會員註冊方式

投保身分

網路註冊

臨櫃註冊

保誠人壽既有客戶

50萬~ 500

(※傷害保險累積上限為600萬)

50萬~ 500

(※傷害保險累積上限為600萬)

保誠人壽新客戶

50萬~ 250

(※傷害保險累積上限為300萬)

※ 累積保險業傷害保險網路投保保額。
※ 本帳戶不屬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保誠人壽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CRS)適用商品。

投保規則

  1.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1年。

  3.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4. 繳費年期、繳別:1年,年繳。

  5. 繳費方式:
    (1).首期:
    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2).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6. 投保說明: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身分/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3)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累積保險業之傷害險保額限1,500萬。

    (6)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600萬元;軍校學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一般軍人(指無其他特殊規定者),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500萬元;無業、待業者、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不含特種營業服務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300萬元;義消,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200萬元;檢核超過上述限額者,不予受理。

    (7)被保險人曾因意外傷害、既往病史就診或體格異常等體況異常情形或有理賠紀錄或懷孕中婦女或產後一個月內者,不予受理 。

    (8)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險主附約 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9)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時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且保誠人壽得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或其指示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7. 投保限制:限附加於網路投保之主約商品。

範例說明

艾英英是剛出社會的內勤小資族(職業類別第1類),每天坐公車上下班,於網路投保主約商品時附加「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附約保險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年繳保險費新臺幣9元,可增加以下保障:


單位:新臺幣/元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

  • 情境

    假設艾英英於保險期間內,在搭乘公車時發生嚴重車禍身故,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100

    • 理賠金額合計

      100

名詞解釋

  • 意外傷害事故

    •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保險金額

    • 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 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自開始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之事故。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士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在水上運行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 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在陸上或地下運行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 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在空中航行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13年02月27日保誠總字第1130028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3年09月30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29.0%;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