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保險,保障大眾運輸意外失能、意外身故 大眾運輸保險,保障大眾運輸意外失能、意外身故

保障大眾運輸意外風險
意外降臨不再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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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降臨不再措手不及

  • 公車、火車、捷運等大眾運輸工具險專屬保障

    提供大眾運輸族

    守護一整年的意外保障

    針對每天搭乘大眾運輸的族群而設計,規劃最適切的保障。

  • 每天銅板價就有百萬元意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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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能有百萬元意外保障

    低價保費、高額保障。每天只要銅板價,超值保障好安心。

  • 保障意外造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及1~6級失能

    包含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補強意外保障安心加倍

    除了交通意外,我們還提供嚴重第三度燒燙傷及意外傷害1~6級失能保險金,補強意外保障。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之。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比例(50%~100%)×「保險金額」的20%計算後給付之。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的20%為限。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嚴重第三度燒燙傷」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之。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除依約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保險金額」的80%給付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受益人申領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2.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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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險主約
新嗶嗶守護
投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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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購商品隨手帶:
單車族推薦
傷害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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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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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族推薦
傷害險附約
投保保額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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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族推薦
傷害險附約
投保保額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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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族推薦
傷害險附約
投保保額
萬 
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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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費金額將依您提供之要/被保人投保資料為準。

投保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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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註冊方式

投保身分

網路註冊

臨櫃註冊

保誠人壽既有客戶

50萬~ 500

50萬~ 500

保誠人壽新客戶

50萬~ 250

※ 累積保險業傷害保險網路投保保額。
※ 保誠人壽網路投保傷害保險給付項目包含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按保險金額的20%給付),投保限額包含嚴重第三度燒燙傷應給付之金額。
※ 本帳戶不屬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保誠人壽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CRS)適用商品。

投保規則

  1.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1年。

  3.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4. 繳費年期、繳別:1年,年繳。

  5. 繳費方式:
    (1).首期:
    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2).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6. 投保說明: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身分/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3)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身故受人以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5)本商品須以投保金額x1.2倍,計算投保限額:

    5-1. 累積本公司及同業網路投保傷害險保險金額

     a. 網路註冊會員有效契約之客戶投保限額600

     b. 網路註冊會員非有效契約之客戶投保限額300

     c. 臨櫃註冊會員投保限額600

    5-2. 累積保險業之傷害險保額限1,500萬。

    5-3. 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600萬元;軍校學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學生、一般軍人(指無其他特殊規定者),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500萬元;無業、待業者、特種營業場所工作人員(不含特種營業服務人員),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300萬元;義消,累計公司傷害險保額限200萬元;檢核超過上述限額者,不予受理。

    (6)被保險人曾因意外傷害、既往病史就診或體格異常等體況異常情形或有理賠紀錄或懷孕中婦女或產後一個月內者,不予受理 。

    (7)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險主附約 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8)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時被保險人年齡不得超過七十五歲,且保誠人壽得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或其指示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

  7. 附約限制:依各附約規則辦理。

範例說明

艾小英是剛出社會的內勤小資族(職業類別第1類),每天坐公車上下班,在網路上投保「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新臺幣100萬元,年繳保險費新臺幣177元,就可獲得以下保障:

單位:新臺幣/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0

意外傷害一至六級失能保險金

最高

20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保險金

20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80

  • 情境一

    假設艾小英於保險期間內,在行走時遭到公車撞擊,當場身故,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0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理賠金額合計

      20

  • 情境二

    假設艾小英於保險期間內,在搭乘公車時發生嚴重車禍身故,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0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80

    • 理賠金額合計

      100

名詞解釋

  • 意外傷害事故

    •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 因「意外傷害事故」致第三度燒燙傷面積達全身百分之二十以上,並經醫院醫師確診者。
    • 醫院: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 醫師:領有醫師執照並合法執業之醫師。
  • 保險金額

    • 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大眾運輸意外傷害事故

    • 指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以乘客身分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自開始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之事故。
    •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對不特定人士開放而非由乘客承租之以大眾運輸為目的下,其營運時間及路線經有關政府機關核可之交通運輸工具,其內容如下:
    • 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在水上運行於固定路線之機動船舶。
    • 陸地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在陸上或地下運行於固定路線之動力車輛。
    • 空中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在空中航行於固定路線之商用航空客機。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新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13年02月27日保誠總字第1130026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3年09月30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18.9%;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