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罹癌補助最高可達900萬,係以投保保額150萬為例。被保險人「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且自「罹癌補助基準日」起,為期20年, 每屆滿2年仍生存,經被保險人提出申請並出具前溯兩年內診斷符合「癌症(重度)」之檢驗報告,給付「保險金額」150萬×60%=90萬,最高給 付10次(90萬X10=900萬)做計算。

註2:「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初期或輕度)」、「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癌症(重度)」及、「初次診斷確定罹患特定癌症」等相關給付條件依照保單條款第12~14條內容.

註3:豁免保費適用期間為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所定義之「癌症(重度)」者,保誠人壽將自被保險人 「診斷確定日」之翌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以後各到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但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商品內容

  • 10年、15年、20年

  • 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75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 10年 : 20足歲~60歲
    15年 : 20足歲~55歲
    20年 : 20足歲~50歲

  • 癌症(初期或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特定癌症保險金、罹癌輔助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癌症身故保險金提前給付、 滿期保險金、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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