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特點
一年一約小額傷害保險附約

三大特點

一年一約小額傷害保險附約

  • 搭配小額終身壽險主約商品,投保低門檻讓您輕鬆擁有基本保障

    全民必備 小額終老

    搭配小額終身壽險主約商品,投保低門檻讓您輕鬆擁有基本保障。

  • 網路投保,降低接觸風險,讓您快速購得保障

    線上點選 輕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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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加傷害保險附約,意外來時從容面對,保障更周全

    傷害附約 加強保障

    傷害保險附約保障期間一年,讓您輕鬆入手無負擔。(最高可續保至75歲)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e生必備小額傷害保險附約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比例(5%~100%)×「保險金額」計算後給付之。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1.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因):故意行為、犯罪行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2.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或不保事項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會員註冊方式

投保身分

網路註冊

臨櫃註冊

保誠人壽既有客戶

1萬~ 10

(※以投保4件且累計投保金額10萬元為限)

1萬~ 10

(※以投保4件且累計投保金額10萬元為限)

保誠人壽新客戶

1萬~ 10

(※以投保4件且累計投保金額10萬元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投保保誠人壽及同業「小額終老保險」之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總保額以10萬為限。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投保保誠人壽及同業「小額終老保險」之商品組合有效契約以4件為限。

投保規則

1.投保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透過「好好退休準備平台」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保險期間:1年期。

3.繳費年期、投保年齡、繳別:1年期20足歲~65歲,年繳、月繳(同主約之繳別)

4.繳費式:

(1).首期:

要保人信用卡扣款、要保人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

(2).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附約繳費方式需與主約相同。

5.投保說明:

(1).要保與被保險須為同一人,具中華國國籍且有為能,並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投保。

(2).本附約僅得附加於保誠人壽e生必備小額終身壽險之下,僅限被保險人本人附加,不可中途附加。

(3).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屬壽險拒保者及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將不予受理。

(4).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5).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6).須受「特殊身分與職業投保規則保額限制」。

(7).於保險業之傷害險累計保額上限:1,500萬元。

(8).依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須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傷害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6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9).本附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

(10).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11).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75歲。

範例說明

保哥30歲,小孩剛出生,想為家人多預留一份保障,保哥選擇投保保誠人壽e生必備小額終身壽險,繳費年期25年期,保險金額50萬元,且附加保誠人壽e生必備小額傷害保險附約,保額5萬元(職業類別第一類),年繳保費10,229元,持續繳交保費,可享有保障如下。

※本附約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單位:新臺幣/元

  • 情境

    假設保哥於50歲時,因意外事故導致雙目失明(完全失能)。
    • 主約:身故保險金

      -

    • 主約:完全失能保險金

      50

    • 附約: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 附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5

    • 理賠金額合計

      55

    • 祝壽保險金

      -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e生必備小額傷害保險附約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11年01月01日保誠總字第1110001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2年01月0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0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本附約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約使其繼續有效。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4.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5.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6.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7.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8.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10.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最高15%,最低15%;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