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投保保誠人壽及同業「微型人壽保險」保險金額以50萬元為限。 ※本商品無續保機制,每年需重新投保,保費依投保當時保誠人壽報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而定。 ※本商品不屬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保誠人壽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CRS)適用商品。 |
投保規則
1. 投保⽅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透過「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1年(本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期,無續保機制)。
3. 繳費年期:
4. 投保年齡:18足歲~64歲
5. 繳別:年繳
6. 繳費⽅式:
(1).信用卡。
(2).全國繳費網(非約定轉帳帳戶每日限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
7. 投保說明: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3).網路投保件限承保標準體。
(4).依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須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壽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且併有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6 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 家以上),不予受理。
(5)依投保資料如經檢核不符合本商品規範者,將不予線上受理,線上將以訊息提示客戶,若客戶有投保需求,請致電本公司客戶中心。
8. 承保對象:承保對象限「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指符合之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於投保過程中另須上傳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請詳下表:
承保對象 | 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本表第(2)點合計數者,不適用本規定。 | (1)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稅捐機關開立)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家庭成員如有配偶,請以承保對象(2)身分投保,且需符合承保對象(2)之身分條件 |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 (1)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稅捐機關開立)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1) 具原住民身分: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內含註記山地/平地原住民) (2) 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服務對象: 甲、 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乙、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1) 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 甲、 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乙、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成員證明(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2) 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有效之漁船船員手冊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 (1) 有效之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所屬農會發給之有效投保證明或繳納農民保險費用證明)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 (1) 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2)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 (1) 內政部工作所得輔助方案相關證明文件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 (1) 有效之接受輔助證明: 甲、 特殊境遇家庭: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核准公文 乙、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限列載於低、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歸戶姓名者 |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 (1) 身心障礙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服務對象 甲、 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乙、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 (1)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有效證明,如:戶籍所在地承辦單位核發之公文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
(11)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 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
※家庭成員: a. 配偶 b.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括配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c. 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