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特點
微型傷害保險 享受意外保障

三大特點

微型傷害保險 享受意外保障

  • 弱勢族群 享保障

    照顧弱勢族群,用最實惠的保費,提供意外保障。

  • 投保簡易 免體檢

    網路投保免體檢,只需繳交資格證明文件,即可輕鬆投保。

  • 超低費率 揪甘心

    保費便宜,可享10-50萬意外保障,照顧好自己,才能照顧好你的家人。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微e保倍微型個人傷害保險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死亡者,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180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2.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給付各該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3.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契約訂立前)的失能,可領保單條款附表一「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者,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應扣除之。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失能後得領取之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用合併之約定。


    4.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時,保誠人壽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的申領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1.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原因):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2.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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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 性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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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有兼職工作
  • 繳 別

  • 繳費年期

  • 繳費年期

微型傷害主約
微e保倍1年期
投保說明
投保保額
萬 
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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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購商品隨手帶:
保險附約
傷害險附約
投保保額
萬 
應繳保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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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年總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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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費金額將依您提供之要/被保人投保資料為準。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同一被保險人累計投保保誠人壽及同業「微型傷害保險」保險金額以50萬元為限。

※本商品無續保機制,每年需重新投保,保費依投保當時保誠人壽報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費率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而定。

※本商品不屬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保誠人壽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CRS)適用商品

投保規則

1.    投保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透過「保障型保險商品平台」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1(本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期,無續保機制)

3.    繳費年期:1

4.    投保年齡18足歲~64

5.    繳別年繳

6.    繳費式:

(1).信用卡

(2).全國繳費網(非約定轉帳帳戶每日限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

7.    附約限制可附加保誠人壽微e保倍微型個人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8.    投保說明:

(1).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3).限受理職業等級屬 1~4 級者;職業等級屬 5~6 級、身分/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4).網路投保件限承保標準體。

(5).依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 健康狀況、 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 作業規範」應須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 同業傷害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旅行平安險)且併有同類型商品 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 6 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 2 家以上),不予受理。

(6)依投保資料如經檢核不符合本商品規範者,將不予線上受理,線上將以訊息提示客戶,若客戶有投保需求,請致電本公司客戶中心。

9.    承保對象承保對象限「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所稱經濟弱勢或特定身分,指符合之下列條件之一者,並於投保過程中另須上傳身分證明相關文件,請詳下表:


承保對象

身份證明相關文件

(1)   無配偶且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者或其家庭成員。但其家庭成員有配偶,且該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超過本表第(2)點合計數者,不適用本規定。

(1)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稅捐機關開立)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家庭成員如有配偶,請以承保對象(2)身分投保,且需符合承保對象(2)之身分條件

(2)   屬於夫妻二人之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財政部公告當年度規定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之合計數家庭之家庭成員。

(1)   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繳納證明(稅捐機關開立)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具有原住民身分法規定之原住民身分,或具有合法立案之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   具原住民身分: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內含註記山地/平地原住民)

(2)   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服務對象:

甲、 原住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乙、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4)   具有合法立案之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分,或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證之外國籍漁業從業人,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   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

甲、 漁民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乙、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成員證明(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2)   本國籍漁業從業人:有效之漁船船員手冊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   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投保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或其家庭成員。

(1)   有效之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所屬農會發給之有效投保證明或繳納農民保險費用證明)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6)   為合法立案之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之服務對象或其家庭成員。

(1)   社會福利慈善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2)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7)   屬於內政部工作所得補助方案實施對象家庭之家庭成員。

(1)   內政部工作所得輔助方案相關證明文件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8)   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或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

(1)   有效之接受輔助證明:

甲、 特殊境遇家庭: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核准公文

乙、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證明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限列載於低、中低收入戶證明之歸戶姓名者

(9)   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身份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

(1)   身心障礙者:有效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2)   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之成員/服務對象

甲、 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核准立案證明

乙、 由該團體或機構出具之證明文書或成員/服務對象清冊(須加蓋立案大章或對外用章及現任負責人小章)

(3)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10)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老人或其家庭成員。

(1)   符合「老人福利法規定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之有效證明,如:戶籍所在地承辦單位核發之公文

(2)   家庭成員投保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11)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經濟弱勢者或特定身分者。

主管機關相關證明文件。

家庭成員:

a.     配偶

b.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包括配偶之一親等直系血親)

c.     同一戶籍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範例說明

誠小姐30歲屬於經濟弱勢族群的三明治族,小孩剛出生,想為家人多預留一份保障,選擇投保保誠人壽微e保倍微型個人傷害保險,保險金額50萬元,年繳保費315元,可享有保障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 情境

    假設誠小姐於保險期間內,外出上班時,遭逢車禍身故,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註)

      50

    • 理賠金額合計

      50

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範例說明所列給付項目及內容僅供參考,相關名詞定義及其他事項請詳閱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微e保倍微型個人傷害保險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12年07月01日保誠總字第1120232號
    備查文號:民國113年01月22日保誠總字第1130023號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壽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壽及負責⼈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率(預定附加費⽤率),最⾼15%,最低15%;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8樓,免付費客⼾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