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項重大疾病保障,補足醫療缺口 7項重大疾病保障,補足醫療缺口

癌症(重度)等20年期重大疾病保障
7項重大疾病保障,補足醫療缺口

癌症(重度)等20年期重大疾病保障

7項重大疾病保障,補足醫療缺口

  • 基富通重大疾病險有7項重疾保障

    7項重大疾病保障

    7項重大疾病全面照護,最高享百萬保障。

  • 基富通重大疾病險,包含癌症、腦中風等常見重疾

    強化補足醫療缺口

    包含癌症、腦中風等常見重疾,補足醫療缺口。

  • 基富通重大疾病險,一次保障20年

    加強黃金階段保障

    保障長達20年期,加強人生未來保障需求。

7項重大疾病保障,補足醫療缺口 7項重大疾病保障,補足醫療缺口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e生必備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

  • 重大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符合保單條款所列任一「重大疾病」時,按「保險金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90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疾病或傷害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之「重大疾病」不受前述90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被保險人罹患二項以上之重大疾病者,保誠人壽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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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險主約
e生必備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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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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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註冊方式

投保身分

網路註冊

臨櫃註冊

保誠人壽既有客戶

10萬~ 100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累積上限為100萬)

10萬~ 100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累積上限為100萬)

保誠人壽新客戶

10萬~ 100

(※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累積上限為100萬)

※累積保險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網路投保保額。

投保規則

1.    投保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透過「好好退休準備平台」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繳費年期、投保年齡:20年,20足歲~51歲,不可辦理續保。

3.    繳別:年繳、月繳。

       ※若不繼續繳費可能導致保單停效,停效起兩年內可申請復效,逾期或保險期間屆滿前未申請復效,保單將失效。

4.    繳費式:

(1).首期:

要保人信用卡扣款、要保人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

(2).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5.    投保說明:

(1).要保與被保險須為同一人,具中華國國籍且有為能,並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投保。

(2).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3).於保險業之重大疾病健康保險累計保額上限:1,500萬元。

(4).須受「特殊身分與職業投保規則保額限制」

(5).職業屬壽險或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6).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需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重大疾病健康保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有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三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7).累計體檢保額超過免體檢授權額度者,不予受理。

範例說明

英小姐30歲,選擇投保保誠人壽e生必備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保險期間及繳費年期20年期,保險金額80萬元,年繳保費2,904元,持續繳交保費,可享有保障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 情境

    假設英小姐在保險期間內,於46歲時不幸重度癱瘓。

    • 重大疾病保險金

      80

    • 理賠金合計

      80

保單條款

保誠⼈壽e生必備重大疾病定期健康保險(甲型)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國111年01月01日保誠總字第1110002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3年09月30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本保險「重大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第一次罹患,並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條款定義之重大疾病。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之「重大疾病」不受前述九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4. 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7.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8.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9.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0.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 ,最高11%,最低8%;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