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駕旅遊保險,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保險 自駕旅遊保險,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保險

旅平險保障 自駕汽車意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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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平險自駕汽車意外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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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遊期間搭乘大眾運輸、自駕汽車、機車、自行車交通工具保障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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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平險在自駕汽車發生意外,若不幸身故或失能可享有額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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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駕汽車更有保障

    自駕汽車發生意外時,若不幸身故或失能可享有另外給付之保障。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易遊保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之。給付後,本附加條款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另依條款約定。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該表之比例(5%~100%)×「保險金額」計算後給付之。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受益人申領自駕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


除外責任(原因)及不保事項:同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主約之約定。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貼心提醒:請至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主約網頁加購本附加條款商品。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會員註冊方式

投保身分

網路註冊

臨櫃註冊

保誠人壽既有客戶

100萬~ 1,400

(※旅行平安保險累積上限為1,500萬)

100萬~ 1,400

(※旅行平安保險累積上限為1,500萬)

保誠人壽新客戶

100萬~ 1,100

(※旅行平安保險累積上限為1,200萬)

累積保險業旅行平安保險(含附加條款) 網路投保限額。各年齡之保額限制,請詳下方投保規則。
本附加條款保額最低為100萬並以每百萬元為增加單位,且保額上限不得大於主約保額。

投保規則

1.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1日以24小時計算。國內上限30日,國外上限180日。

3.投保年齡:18足歲〜85歲。

4.繳費方式: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5.投保說明:同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期間累積本商品與保誠人壽非網路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失能保險金總計不得超過下列保額限制:

      (a).18足歲~70歲:1,500萬元

      (b).71~75歲:500萬元

      (c).76~80歲:300萬元

      (d).81~85歲:100萬元

6.投保限制:限附加於保誠人壽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

範例說明

郝艾丸於網路投保了5天保誠人壽「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時附加「易遊保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200萬元、保費為5元,該附加條款享有以下保障:

單位:新臺幣/元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00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最高

200

  • 情境一

    假設郝艾丸自駕汽車時發生車禍,造成一眼失明,符合失能等級7(給付比例40%),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80

      保險金額×失能等級給付比例=200萬×40%
    • 理賠金額合計

      80

  • 情境二

    假設郝艾丸自駕汽車時發生車禍不幸身故,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200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 理賠金額合計

      200

名詞解釋

  • 意外傷害事故

    • 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 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事故

    •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駕駛小客車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使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或失能之事故。
    • 小客車:當地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小客車、小客貨兩用車、代用小客車。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易遊保自駕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條款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08年11月22日保誠總字第1080679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3年07月0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4月26日金管保財字第11304908291號令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24%;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