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遊保海外突發疾病健康險,異鄉求醫的金援後盾 易遊保海外突發疾病健康險,異鄉求醫的金援後盾

旅平險保障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
異鄉求醫做您金援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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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平險海外突發疾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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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遊期間海外突發疾病之住院、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可實支實付,填補您的醫療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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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新易遊保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保誠人壽就其住院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之。

    但同一海外突發疾病給付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200%、100%)所得之金額為限 。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門診診療時,保誠人壽就其實際發生之門診醫療費用給付之。

    但每次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200%、100%) x 0.5%為限。

  •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而需接受急診診療時,保誠人壽就其實際發生之急診醫療費用給付之。

    但每次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總額以本附加條款「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x「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之調整係數 (200%、100%) x 1%為限 。

※ 被保險人罹患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本附加條款各項保險金之責任。
※ 各調整係數之適用地區如下: 200%: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紐西蘭、澳洲。 100%:其他地區。
※ 本附加條款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因突發疾病必須在海外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相當於中華民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 受益人申領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及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因下列疾病或原因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因本契約除外責任之原因及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之疾病。二、任何以獲得海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三、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四、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五、被保險人非法施用毒品。
  2.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門診或急診費用,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海外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重建其基本功能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五、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如: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及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不在此限)。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八、依中華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所稱之傳染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完整之除外責任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貼心提醒:請至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主約網頁加購本附加條款商品。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非申根地區旅遊

申根地區旅遊

保額上限

主約保額的5%

主約保額的20%

最高200萬元

※本附加條款最低保額5萬元並以每5萬元為增加單位。

投保規則

1.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以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1日以24小時計算。國外上限180日。

3. 投保年齡:18足歲〜85歲。

4. 繳費方式: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或悠遊付。

5. 投保限制:限附加於保誠人壽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

範例說明

郝艾丸欲前往法國旅遊,他於出發前網路投保了5天保誠人壽「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時附加「新易遊保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40萬元、保費為152元,該附加條款享有以下保障:

單位:新臺幣/元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最高

40

萬/同一突發疾病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最高

2,000

/次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最高

4,000

/次

  • 情境

    假設郝艾丸因急性腹瀉不止,住院治療5天,出院後回門診一次,期間符合條款約定之醫療費用如下:
    1.急診費:3,000
    2.門診費:1,500
    3.住院費:150,000
    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3,000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1,500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150,000

    • 理賠金額合計

      154,500

範例說明

郝艾丸欲前往韓國旅遊,他於出發前網路投保了5天保誠人壽「易遊保旅行平安保險」時附加「新易遊保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附加條款保險金額為25萬元、保費為96元,該附加條款享有以下保障:

單位:新臺幣/元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最高

50

萬/同一突發疾病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最高

2,500

/次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最高

5,000

/次

註:本範例(韓國)屬於特定地區(調整係數為200%),各項給付限額如上,其他地區適用之給付限額請詳保單條款。

  • 情境

    假設郝艾丸發生突發性疾病(充血性心臟衰竭),經醫師於急診治療後轉住院治療26天,出院後回門診一次,期間符合條款約定之醫療費用如下:
    1.急診費:5,000
    2.門診費:2,000
    3.住院費:320,000
    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海外突發疾病急診醫療保險金

      5,000

    • 海外突發疾病門診醫療保險金

      2,000

    •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320,000

    • 理賠金額合計

      327,000

名詞解釋

  • 海外

    • 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轄範圍以外之地區。
  • 突發疾病

    • 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院或診所診療始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加條款生效前180日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診療者。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新易遊保海外突發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12年07月07日保誠總字第1120666號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 本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17%;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