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最低1萬,最高3萬。
※不得超過所屬意外傷害保險主(附)約保額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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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規則
- 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並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 保險期間:1年。
- 投保年齡:20足歲~65歲。
- 繳費年期、繳別:1年,限年繳。
- 繳費方式:
(1).首期:
要保人信用卡扣款、要保人存款帳戶繳費(全國繳費網)。
(2).續期:
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 投保說明:
(1).要保⼈與被保險⼈須為同一人,具中華⺠國國籍且有⾏為能⼒之⾃然⼈,並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投保。
(2).限受理職業等級屬1~4級者,職業等級屬5~6級及拒保職業將不予受理。
(3).若被保險人同時從事二種以上職業者(含兼職),職業等級以最高者計算。
(4).依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需要進行財務核保者(例如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或其它異常情形…等),不予受理。
(5).於保誠人壽僅能投保一張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註)。
(6).每一被保險人於保險業投保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含日額給付或實支實付擇一之商品)之張數上限 3 張(註)。
(註)下列得不計入上述(5)(6)之張數限額計算:政策性保險(例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辦理之學生團體保險、依「災害防救法」辦理之防災救難人員保險)、由要保單位負擔保費之團體保險、旅行平安保險、微型保險、登山保險、汽(機)車保險附加之駕駛人傷害保險及交通事故傷害保險、住宅火災保險或居家綜合保險所附加之火災事故傷害保險及住所內特定事故傷害保險、信用卡綜合保險所內含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傷害保險或內含之全程保障傷害保險所含之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險商品。
(7).本附加條款之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附加條款使其繼續有效。
(8).續約保險費應以續約時被保險人的職業為基礎,按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費率計算,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契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9).可續保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75歲。 - 投保限制:本附加條款須投保以下其中一個意外傷害保險主(附)約後始能附加。
(1)可附加之主約:保誠人壽平安護守意外傷害保險、保誠人壽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保誠人壽阿里叭叭意外傷害保險、保誠人壽平安御守意外傷害保險。
(2)可附加之附約:保誠人壽嗶嗶守護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誠人壽e騎幸福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誠人壽阿里叭叭意外傷害保險附約、保誠人壽卡達安心意外傷害保險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