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投保住院日額醫療健康保險
住院醫療保障輕鬆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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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天銅板價買住院日額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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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院日額醫療險,涵蓋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強化住院 醫療保障

    除了住院日額保險金,另外還提供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讓您安心加倍。

  • 住院日額醫療險,續保至65歲

    網路投保 輕鬆簡單

    18足歲至55歲皆可投保,續保最高年齡可達65歲,從人生黃金期到退休皆有保障,投保手續簡單快速。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e保天天一年定期住院日額醫療健康保險

  • 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保誠人壽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依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至九十日(含)者,保誠人壽按下列二目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含)部分,依第一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五倍乘以自第三十一日以後之住院日數計算。
    三、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含)以上者,保誠人壽按下列二目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九十日(含)部分,依第二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九十一日起,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的兩倍乘以自第九十一日以後之住院日數計算。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加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且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接受診療時,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另行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
    同一日內保誠人壽僅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

  •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且必須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接受診療時,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乘以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日數(含始日及終日),另行給付「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同一日內保誠人壽僅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轉出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日數。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
※被保險人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保誠人壽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
  1.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保誠人壽不負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2.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燒燙傷病房保險金的責任:美容手術或外科整型(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非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例:健康檢查或養老等)、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及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不在此限)、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保費試算

輸入您的性別、保險年齡、職業類別、年期、繳別、保額我們將為您計算保費

單位:新臺幣/元

  • 性 別

  • 保險年齡

  • 職業類別

    我有兼職工作
  • 繳 別

  • 繳費年期

  • 繳費年期

健康險主約
e保天天
投保說明
投保保額
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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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 每年總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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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換算每日保費約

    0

實際保費金額將依您提供之要/被保人投保資料為準。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本商品不屬於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及保誠人壽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CRS)適用商品。
※被保險人之最高續保年齡以保險年齡65歲為限。

投保規則

1.    投保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    保險期間:1

3.    繳費年期:1

4.    投保年齡18足歲~55

5.    繳別年繳

6.    繳費式:
首期:

(1) 信用卡

(2) 全國繳費網(非約定轉帳帳戶每日限額不得超過新台幣10萬元。)

(3) 悠遊付

續期:

(1) 金融機構自動轉帳

(2) 信用卡

(3) 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7.    附約限制:不受理附加附約

8.    投保說明

(1)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須為同一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具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保誠人壽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已交付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本契約續保時,保誠人壽得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3) 被保險人曾因意外傷害、既往病史就診或體格異常等體況異常情形或有理賠紀錄或懷孕中婦女或產後一個月內者,不予受理。

(4) 須受「特殊身分與職業投保規則」保額限制。

(5) 身分/職業屬壽險加費或拒保者,不予受理。

(6) 身分/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7) 依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須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不予受理。

(8) 投保三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 2 家醫療險主附約者,不予受理申請。

(9) 依投保資料如經檢核不符合本商品規範者,將不予線上受理,線上將以訊息提示客戶,若客戶有投保需求,請致電保誠人壽客戶中心。

9. 其他未說明之規則,請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範例說明

誠小姐30歲投保保誠人壽e保天天一年定期住院日額醫療健康保險,保險金額2,000元,年繳保費2,180元,換算每日保費約6元,繳費年期1年,保險期間1年為例,契約有效期間保障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

住院第1~30日

2,000

元/日

住院第31~90日

3,000

元/日

住院第91日(含)以上

4,000

元/日

加護病房保險金(註2)

2,000

元/日(另行給付)

燒燙傷病房保險金(註3)

2,000

元/日(另行給付)

  • 註1: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住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院日數。
  • 註2:同一日內保誠人壽僅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入住加護病房者,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加護病房日數。
  • 註3:同一日內保誠人壽僅就「加護病房保險金」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擇一給付。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期間「加護病房保險金」與「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若被保險人轉出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後又於同一日入住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時,該日不得重複計入住進燒傷病房或燒傷中心日數。

  • 情境一

    假設誠小姐於保險期間內,在行走時遭到汽車撞擊,住院30天,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住院日額保險金

      60,000

    • 理賠金合計

      60,000

  • 情境二

    假設誠小姐於保險期間內,在行走時遭到公車撞擊,住院100天,其中加護病房20天,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住院日額保險金(註1)

    • 住院第1~30日

      60,000

    • 住院第31~90日

      180,000

    • 住院第91~100日

      40,000

    • 加護病房保險金

      40,000

    • 理賠金合計

      320,000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e保天天一年定期住院日額醫療健康保險條款

  • 備查文號:民國113年01月29日保誠總字第1130005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3年09月30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6月28日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本保險「疾病」之定義:係指被保險人自保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續保者不受前述三十日等待期間之限制。
    4. 本保險為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且續保之保險費費率因被保險人年齡及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而有所變動。
    5.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6.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7.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8.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9. 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10.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9%,最低14%;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