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壽險讓您輕鬆投保、安心保障|保誠人壽 小額壽險讓您輕鬆投保、安心保障|保誠人壽

定期壽險保障 長期規劃
輕鬆享有壽險保障

定期壽險保障 長期規劃

輕鬆享有壽險保障

  • 定期壽險保費負擔相對輕鬆

    壽險保障輕鬆購

    保費平準,輕鬆購買,繳費到90歲保障就到90歲。

  • 定期壽險免健告體檢

    免健告體檢輕鬆保

    免健康告知、免體檢,手續簡便輕鬆投保。

  • 定期壽險可選擇月繳或年繳

    兩種繳別輕鬆選

    有年繳、月繳兩種繳別,依您的財務分配輕鬆選擇。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e起到老定期壽險

  •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取其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身故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

    二、身故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註2)」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三、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 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致成條款約定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取其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完全失能當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1)」。

    二、完全失能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2)」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

    三、完全失能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

1「當年度保險金額」於第一至第五保單年度,係指「應已繳總保險費」的1 . 025倍;於第六保單年度起,係指「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明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 被保險⼈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保誠⼈壽僅給付⼀項完全失能保險⾦。

※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或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計算當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

30歲以下者

190%

31~40

160%

41~50

140%

51~60

120%

61~70

110%

71~90

102%


除外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或被保險人因犯罪致死或完全失能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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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 性 別

  • 保險年齡

  • 職業類別

    我有兼職工作
  • 繳 別

  • 繳費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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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壽險主約
e起到老
投保說明
投保保額
應繳保費
0
試算
結果
  • 每年總繳保險費

    0

  • 換算每日保費約

    0

實際保費金額將依您提供之要/被保人投保資料為準。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會員註冊方式

投保身分

網路註冊

臨櫃註冊

20足歲~50歲

51歲~60歲

20足歲~50歲

51歲~60歲

保誠人壽既有客戶

10萬~ 30

(※壽險累積上限為600萬)

10萬~ 30

(※壽險累積上限為300萬)

10萬~ 30

(※壽險累積上限為600萬)

10萬~ 30

(※壽險累積上限為300萬)

保誠人壽新客戶

10萬~ 30

(※壽險累積上限為300萬)

10萬~ 30

(※壽險累積上限為300萬)

累積保險業定期壽險網路投保保額。

投保規則

1.投保方式:

要保人以網路或親臨保誠人壽(含分支機構)營業處所方式並以要保人信用卡或要保人存款帳戶作身分輔助驗證者,於辦理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即可獲得網路投保資格,並進行線上網路投保。

2.保險期間:至保險年齡達90歲當年之保單週年日。

3.投保年齡:20足歲~60歲。

4.繳費年期、繳別:90歲滿期,年繳、月繳。

※若不繼續繳費可能導致保單停效,在停效起兩年內可申請復效,逾期未申請保單將失效。

5.繳費方式:

 (1).首期:

信用卡、全國繳費網、悠遊付。

 (2).續期:

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信用卡、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6.投保說明:

(1).要保⼈與被保險⼈須為同一人,具中華⺠國國籍且有⾏為能⼒之⾃然⼈,並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投保。

(2).身故受益人以直系血親、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3).每一被保險人投保本商品限一張。

(4).於保誠人壽網路投保定期壽險累計保額上限:300萬元。

(5).於保險業之壽險累計保額上限:1,500萬元。

(6).須受「特殊身分與職業投保規則保額限制」,且被保險人職業等級為五、六級者,於保誠人壽定期壽險累計保額最高以200萬元為限,超過限額者,不予受理。

(7).壽險職業加費者或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8).依投保險種、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需要進行財務核保、生調作業者或投保同業壽險主附約(不含團體險)且併有短期密集投保情形者(密集投保係指投保六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以上),不予受理

 

範例一

範例說明

伊小姐30歲,小資族,平時有儲蓄習慣,因為想有個基本保障,又不想影響到自己的儲蓄規劃,故投保保誠人壽 e 起到老定期壽險,基本保險金額30萬元,年繳保費2,610元,每年持續繳交保費。

單位:新臺幣/元

  • 情境

    e起到老定期壽險範例說明圖
    假設伊小姐在33歲時(保單年度第 4 年),因登山失足意外傷及頸椎,治療6個月後醫師診斷其全身癱瘓,四肢無法隨意活動,機能永久喪失,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需專人照護。


    註: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三款方式(請詳保單條款)計算後,以完全失能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x 保單價值準備金比率」為最大值,故依此給付之。

    • 身故保險金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11,820

    • 理賠金額合計

      11,820


範例二

範例說明

齊女士50歲,想買保障又擔心費用昂貴,後來選擇投保保誠人壽 e 起到老定期壽險,基本保險金額30萬元,年繳保費4,710元,每年持續繳交保費。

單位:新臺幣/元

  • 情境

    e起到老定期壽險範例說明圖
    假設齊女士在53歲時(保單年度第 4 年),不幸因意外身故。


    註:身故保險金按三款方式(請詳保單條款)計算後,以身故當時之「應已繳總保費x1.025」為最大值,故依此給付之。

    • 身故保險金

      19,320

    • 完全失能保險金

      -

    • 理賠金額合計

      19,320


範例三

範例說明

道先生20歲,投保保誠人壽 e 起到老定期壽險,基本保險金額30萬元,年繳保費2,970元,每年持續繳交保費。

單位:新臺幣/元

  • 情境

    e起到老定期壽險範例說明圖
    假設道先生40歲時,因車禍意外傷及雙眼,經6個月的治療與矯正後,視力仍在萬國式視力表0.02以下,醫師診斷其雙眼永久失明。


    註: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三款方式(請詳保單條款)計算後,以完全失能當時之「基本保險金額」為最大值,故依此給付之。

    • 身故保險金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30

    • 理賠金額合計

      30


保費效益比

1.下列表格數值係指投保保誠人壽e起到老定期壽險,繳費至90歲滿期,各保單年度末解約金與保險費之比例關係:

  


2.保費效益比公式如下:

  

  1: CVm 為第 保單年度之年末解約金

  註2: GPt 為第 保單年度之年繳保費

  註3 m=1~5101520

  註4: i 為前⼀日曆年度之十二個月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初(每月第⼀個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年利率之平均值(1.59%)

  註5: Σ 為加總之符號

 

3.述保費效益比是依據⼈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財政部92.03.31台財保第0920012416號令,以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07.26金管保⼀字第09602083930號函辦理。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e起到老定期壽險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09年11月13日保誠總字第1090834號
    逕行修訂文號:民國112年01月01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08月30日金管保壽字第1110445485號函修正

注意事項

    1.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4.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5.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6.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7.本商品經保誠⼈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9.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0%,最低8%;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     http://www.pcalife.com.tw ),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