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護靈魂之窗
給雙眼多一層防護

守護靈魂之窗

給雙眼多一層防護

  • 十年定期險

    輕鬆補足階段需求

    18足歲至55歲皆可投保,每天保費約1元,網路投保最實惠。

  • 眼疾保障不漏接

    手術與失明雙重守護

    27項的特定眼睛手術、雙目完全失明皆有保障。

  • 住院、出院皆有保

    安心治療免煩惱

    因疾病或意外需住院治療時,亦享有住院慰問及出院療養給付。

給付項目

保誠人壽e視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 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而接受附表「特定眼睛手術表」所列之手術診療時,保誠人壽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單年度,依下列約定給付「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及第二保單年度:給付「應已繳總保費」。

    二、第三保單年度(含)以後:給付「保險金額」。

    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之申領以2次為限;每保單年度以給付1次為限。

  • 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且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雙目均「失明」者時,保誠人壽依「保險金額」之30倍給付「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保險期間以給付1次為限。

    保誠人壽給付「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 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而住院診療時,保誠人壽依「保險金額」之15%給付「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以1次為限。

  • 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符合保單條款第六條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於其出院後,保誠人壽依「保險金額」之2%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以1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住院慰問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保誠人壽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保誠人壽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之100倍為限。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誠人壽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受益人申領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住院慰問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以下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須診療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須診療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美容手術或外科整型(重建基本功能者不在此限)、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非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例:健康檢查或養老等)、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懷孕相關疾病、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及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不在此限)、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完整之除外責任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保費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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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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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主約
e視健康
投保說明
投保保額
萬 
應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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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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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換算每日保費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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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保費金額將依您提供之要/被保人投保資料為準。

投保限額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規則

1.繳費年期/保險期間:10年期/同繳費年期。

2.投保年齡:18足歲~ 55歲。

3.繳別:年繳。

4.繳費⽅式:

(1) 首期:要保人之信用卡扣款、全國繳費網(非約定轉帳帳戶每日限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萬元)。

(2) 續期:指定金融機構帳戶自動轉帳、信用卡扣款、指定銀行現金匯款、郵政劃撥、自動櫃員機(ATM)轉帳、臨櫃及便利商店繳款。

5.附約限制:不可附加附約。

6.其他說明:

(1) 要保⼈與被保險⼈須為同一人,具中華⺠國國籍並且⾏為能⼒之⾃然⼈,且須於中華民國境內進行網路線上投保。

(2) 本商品不可續保。

(3) 網路投保件限承保標準體。

(4) 同一被保險人已投保保誠人壽眼睛健康保險商品者(含停效件),不予受理。

(5) 依保險金額檢核被保險人職業、健康狀況、財務資料,如有異常且影響風險評估者或達到「核保控管作業規範」應需要進行財務核保者,不予受理。

(6) 投保三個月內收件通報超過2家醫療險主附約者,本商品不予受理申請。

(7) 依投保資料如經檢核不符合本商品規範者,將不予線上受理,線上將以訊息提示客戶,若客戶有投保需求,請致電保誠人壽客戶中心。

(8) 本商品保障範圍之疾病或傷害病史者,不予受理。

(9) 須受「特殊身分與職業投保規則」保額限制。

(10)身份∕職業屬壽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11)身份∕職業屬傷害險拒保者,不予受理。

7.其他未說明之規則,請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範例說明

艾瑪小姐35歲投保「保誠人壽e視健康定期健康保險」,保險金額2萬元,繳費期間10年,年繳保費508元,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可享有保障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註1、5)_第1、2保單年度:

「應已繳總保費」/次

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註1、5)_第3保單年度(含)以後:

20,000

/次

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註2、5)

600,000

住院慰問保險金(註3、4、5)

3,000

/次

出院療養保險金(註3、4、5)

400

/次

註1: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之申領以2次為限;每保單年度以給付1次為限。

註2:「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保險期間以給付1次為限,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3: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慰問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皆以1次為限。

註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14日內於同一醫院再次住院時,「住院慰問保險金」及「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視為同一次住院辦理。前述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保誠人壽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險金。

註5:保誠人壽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上限以「保險金額」之100倍為限。

  • 情境一

    艾瑪於40歲 (第5保單年度)時,發現視力模糊狀況越來越嚴重,經醫師診斷後建議施行微創玻璃體黃斑部手術,手術當天即返家休養,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

      20,000

      /次

      「保險金額」
    • 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

      -

    • 住院慰問保險金

      -/次

    • 出院療養保險金

      -/次

    • 理賠金額合計

      20,000

  • 情境二

    艾瑪於45歲 (第10保單年度) 時,因雨天開車視線不佳,不慎發生車禍,造成頭部重創,以符合保單條款的特定眼睛手術治療後仍導致雙目完全失明,經住院治療後出院,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 特定眼睛手術療養保險金

      20,000

      /次

      「保險金額」
    • 雙目完全失明保險金

      600,000

      「保險金額」x 30倍=2萬 x 30
    • 住院慰問保險金

      3,000

      /次

      「保險金額」x 15%=2萬 x 15%
    • 出院療養保險金

      400

      /次

      「保險金額」x 2%=2萬 x 2%
    • 理賠金額合計

      623,400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e視健康定期健康保險條款樣張

  • 備查文號:民國115年03月09日保誠總字第1150000001號

注意事項

    1.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本保險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4.本保險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無解約金。

    5.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起算⼗⽇內)。

    6.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7.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

    8.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9.本商品經保誠⼈壽合格簽署⼈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壽及負責⼈依法負責。

    10.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率(預定附加費⽤率),最⾼34%,最低32%;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