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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項目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該表所列比例(5%~100%)×「保險金額」計算後,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保誠人壽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X「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120日。
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骨折給付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且為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保誠人壽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中完全骨折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日數 X「保險金額」的0.025%,給付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中完全骨折給付表中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保誠人壽按該表所列完全骨折別所定日數x「保險金額」的0.02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完全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完全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骨骼龜裂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中完全骨折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實際入住醫院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保誠人壽按其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X「保險金額」的0.2%,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120日。
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持續住院治療達三日(含)以上者,保誠人壽另按「保險金額」的0.2%,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其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誠人壽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的責任: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投保規則
單位:新臺幣/元
保險期間
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

自乘車地點開啟車門上車至到達目的地
開啟車門下車為止之期間

繳費年期
每趟(次)計費
投保年齡
18足歲~65歲
保額限制
100萬
  • 投保⽅式:
    • 透過55688台灣大車隊(以下簡稱55688)APP訂閱投保「保誠人壽行車保護傘意外傷害保險」。
    • 指於「行車保護傘」之服務期間內,要保人每次使用55688 APP叫車並確認啟動保障時,保誠人壽將為該趟乘車依本契約提供被保險人保險保障,並將依據本契約約定計算方式收取保險費。
  • 投保說明:
    •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限同一人,須為成年人,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 要保人須完成55688 APP會員註冊及實名認證。
  • 投保應檢附文件:
    • 審閱期間確認聲明書。
    • 個人健康險及傷害險之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
  • 繳費⽅式:
    • 限以55688 APP綁定支付方式扣款。
    • 以「每次搭乘計程車分鐘數」計算保險費,「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不累計,不足1分鐘者以1分鐘計。
  • 保費折扣:無任何繳費方式、集體彙繳或高保費之保險費折扣。
  • 附約限制:不受理附加任何附約。
  • 其他說明:
    • 「行車保護傘」的服務期間為一年,服務期間屆滿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得更新「行車保護傘」以使服務期間繼續有效。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75歲。
    • 本商品不須累計被保險人於保誠人壽及同業之傷害險保額及網路投保通路傷害保險金額。
    • 不適用特殊身分與職業之保額限制。
    • 不適用職業等級之保額限制;可受理身分/職業屬壽險或傷害險拒保者。
    •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及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誠人壽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保誠人壽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其他未說明之規則,請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範例說明

陳先生透過 55688 台灣大車隊 APP 訂閱投保「保誠人壽行車保護傘意外傷害保險」,並在當次搭乘計程車去上班時啟動保障,從家裡到公司的車程大約 1 小時。

以此趟車程作為計費,保險金額NT$100萬元,保險期間為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自乘車地點開啟車門上車至到達目的地開啟車門下車為止之期間),契約有效期間保障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100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最高100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
1
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1,000元/日
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註)
最高 15,000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2,000元/日
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2,000


註:本給付項目所稱骨折係指「完全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骨骼龜裂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情境說明

假設陳先生於保險期間內搭乘計程車,且當次搭乘時有啟動行車保護傘的保障,若在搭乘計程車時發生嚴重事故,於醫院中施行住院手術後,確定致成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符合失能等級第 1 級,總共住院 48 天,其中 3 天住在加護病房,可獲得理賠金額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保險金額×失能等級給付比例=100萬X100%
100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
1
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住院日數X「保險金額」的0.1%=48X100萬X 0.1%
48,000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X「保險金額」的0.2%=3X100萬X0.2%
6,000
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2,000
理賠金額合計
1,066,000
保單條款
保誠人壽行車保護傘意外傷害保險

給付項目: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備查文號:民國115年01月05日
保誠總字第1150000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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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網頁介紹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本商品之投保規則,依保誠人壽相關核保規定辦理,保誠人壽擁有最終承保與否之權利。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且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非屬存款,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 商品經保誠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保誠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七條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消費者如欲進一步參考實質課稅相關案例,請詳保誠人壽網站。
  • 消費者於購買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費用率(預定附加費用率)為保險成本之26%,並另外加上維護成本;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保誠人壽總公司(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智路1號8樓,免付費客戶服務/申訴專線0809-0809-68、或網址http://www.pcalife.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版次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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