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後,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另依條款約定。
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保誠人壽按該表所列比例(5%~100%)×「保險金額」計算後,給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
累計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者,保誠人壽按「保險金額」的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治療者,保誠人壽按其住院日數(含始日及終日)X「保險金額」的0.1%,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120日。
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致成完全骨折給付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且為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保誠人壽按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中完全骨折給付表所列之給付日數
X「保險金額」的0.025%,給付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蒙受完全骨折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中完全骨折給付表中所定日數,其未住院部分保誠人壽按該表所列完全骨折別所定日數x「保險金額」的0.025%給付。合計給付日數以按完全骨折別所訂日數為上限。
※完全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骨骼龜裂者,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的責任。
※如同時蒙受保單條款第十一條中完全骨折給付表所列二項以上完全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
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實際入住醫院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保誠人壽按其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含始日及終日)X「保險金額」的0.2%,給付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同一日內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不得超過120日。
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每次搭乘計程車保險期間」內,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持續住院治療達三日(含)以上者,保誠人壽另按「保險金額」的0.2%,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
同一次「搭乘計程車意外傷害事故」之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給付以一次為限。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其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所稱之日間留院/日間照護。保誠人壽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得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時,依保單條款之約定,保誠人壽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以作為理賠審核之依據。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保誠人壽不負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傷害失能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手術定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骨折未住院保險金、意外傷害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意外傷害住院慰問保險金的責任: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犯罪行為、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戰爭、內亂、武裝變亂、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等。
完整之除外責任(原因)規定請詳保單條款。
上述說明內容因篇幅有限僅摘錄要點,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詳細內容請消費者務必參閱保誠人壽保單條款約定。